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(以下简称爱飞扬)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,及时准确地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,加强对本会的监督管理,强化爱飞扬自律机制建设,促进爱飞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,依据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,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,关系爱飞扬利益和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、重要活动。
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
第三条 爱飞扬以下重大事件,应当即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
(一)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;
(二)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;
(三)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,导致爱飞扬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、冲突;
(四)爱飞扬违反法律、法规,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;
(五)与市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;
(六)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。
第四条 爱飞扬开展下列重要活动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
(一)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等重要会议,决定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、换届改选、修改章程等事项;
(二)举办大型活动、庆典、研讨会、论坛;
(三)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:年度慈善项目计划、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;
(四)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;接受境外组织、个人捐赠及资助;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;组团出国出境,开展交流考察;参加国际会议、加入国际组织;
(五)开展评比达标活动,进行认证排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接受单笔5万元以上的国内外捐赠或赞助;
(八)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。
第五条 除上述事项外,爱飞扬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爱飞扬理事会。
(一)重大项目的立项、申报、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;
(二)发展方向、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;
(三)内部机构设置、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、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;
(四)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;
(五)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审计报告;
(六)有关重大公益项目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;
(七)突发性事件、事故;
(八)爱飞扬工作中的重大失误;
(九)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 其它重大事项,应当及时向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。
第七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与上述规定相关的重大事项,应当及时向爱飞扬秘书处报告。
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时间及程序
第八条 爱飞扬发生上述第三条所列重大事件的,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。
第九条 爱飞扬开展第四条所述重要活动的,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,并提交相关材料。
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,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,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,随时进行续报。
第十一条 爱飞扬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,实行逐级报告,分级负责制度。
爱飞扬秘书处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,项目执行单位向爱飞扬指定人员报告重大
事项,指定人员报秘书处分管领导后,由分管领导向秘书长报告,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。
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,经分管领导同意,重大事项可由报告人直接报秘书长或理事会。
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方式
第十三条 爱飞扬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备案制度。各部门对报告的重大事项按要求填写“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”,记录报告时间、事项、内容、报告人、报告对象等内容后,交爱飞扬办公室备案。
第十四条 发生及开展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重大事项,由爱飞扬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(包括请示、报告或备案材料),经秘书长审批通过,向理事会报告。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规定报告。
第十五条 爱飞扬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,按照相关规定,填写《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》,或通过电话、传真等方式报告。
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
第十六条 瞒报、迟报、谎报重大事项者,应进行批评教育,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。
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,由爱飞扬秘书处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,并书面报告理事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