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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制度公告]湖州市爱飞扬公益事业促进会 民主决策制度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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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2020-04-24


第一条  为规范本会的民主决策工作,确保本会的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,现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《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  本会重大事项决议,须通过民主程序,方能做出决策、执行,保证本会的会员享受同等的发言权、决定权。本会重大事项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条  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,建立投票表决制度,按照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,未经集体讨论,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。
第四条  遵循依法决策的原则,保证决策的合法性。对已作出的重大决策,要进行复查,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,要及时修正或撤销。
第五条  本会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。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和依据,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,在进行决策特别重大决策之前,必须深入实际情况调查研究,账务真实情况,抓住主要矛盾,作出准确判断。
第六条  本会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(代表)大会上公开。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,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。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。决策依据包括决策权限、决策程序等规定。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。
第七条  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制度。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,有利于总结经验、改进决策、落实责任、保证决策执行。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。决策前评估重点是调查、论证和咨询的基础上,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,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。
第八条  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。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、民主化。按照“谁决策,谁负责”的原则,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程序、范围、形式,实现决策权利和决策责任相统一。
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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