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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应有服从良知的自由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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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  发表于: 2013-04-19
来源: 正义网-检察日报  傅达林

  深夜的十字路口,马路上没有一辆汽车,面对前方亮起的红灯,一对恋人之间发生了一场有意思的辩论:一方认为这种情况行人可以通过,因为没有妨碍到任何人;但另一方却认为不能闯红灯,因为对于是否会妨碍到他人,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判断,最终的秩序将会因为个人私自的解释而趋于混乱。

  最近一些地方对“中国式过马路”的治理,让我再度想到了这个故事。行人违章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世界性难题。如何有效治理,考验着现代国家公共治理的水平,也考验着公民的德性与公民社会的成熟度。像在辩论中一样,不同的人对待规则的认知并不一样,而实用主义的盛行,无疑让马路上法治秩序的实现充满诸多不确定性。

  从公民自身角度而言,“中国式过马路”凸显出一种集体搭便车的社会心理,在“法不责众”的意识下,闯红灯成为公民自利性的选择。这种行为选择机制中,公民的规则意识并非没有,而是让位于私利性的偏好,或是得到了“不妨碍他人”的宽慰。于是,公民原本应当具备的公共良知被私欲取代,对这种现象也可以归纳到“公民腐败”的范畴。亚里士多德曾对腐败有过经典的描述,他认为腐败是正义和公共精神的丧失,“如果私利取代了公益,欲望取代了荣誉,嘲笑不幸取代了嘲笑作奸犯科”,那么就会出现政体的堕落,城邦的使命在于尊重、发展和提高公共性。亚氏对于腐败揭示的兴趣集中在政体,但这种分析同样适用于公民,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:现代社会,不仅政府及其官员存在堕落和腐败现象,公民也存在堕落和腐败的可能,它的集中表现就是公民的公共精神的丧失;而防范公民腐败不能单依靠公民自身的德性完善,也需要求助于“城邦的使命”,即通过执法去发展和提高公民的公共性。

  在构建公民社会的过程中,为了防范公民出现堕落和腐败,为了增进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公共良知,政府(城邦)肩负着重要的职能。人的本质不是在私域而是在公域中才能实现,与官员权力乃天下公器相对应,公民权利亦有公共性的属性。官员以其公权力实现公共性,公民则以其公权利实现公共性。相应的,公民能够行使权利以对抗官员腐败,公权力也能够通过执法以防范公民腐败。具体到行人违章而言,闯红灯折射出公民公共性的缺失,人们不再服从内心对规则的敬重,最终便是遗失了良心自由。

  当然,依靠执法力量所维系的公民公共性原本不牢靠,一旦执法力量本身还松松垮垮,就更容易带来更大的坏处:让公民产生逃避法律、规避法律的心理,进而使得其服从规则、培育公共性的行为习惯更难确立。但执法对于公共性维系的牢靠程度,主要取决于这种执法的持久程度。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主要功能不在于经济制裁,而是一种权威的否定性评价,久而久之能够在人们内心形成一种规则意识,一种秩序情怀,一种公共理念。

  公民德性的培育需要执法的维系,但其最终的目的在于达到公民对公共良知的服从与维护。胡适曾说过: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。这暗含了公民公共身份的极端重要性。要实现这种身份的转换,有效防止公民的堕落与腐败,公民必须在执法的引导下,具备服从良知的自由。回到开头的那场辩论,反对闯红灯的理由已经充分论证了法治生成的关键,但更深层次的缘由还在于:即便是善意的闯红灯,也会违背自己作为公民的公共良心,因为在完美的公民德性中,闯红灯是对自己所认同的规则的违背,即便安装上再善意的借口,它也应当受到公民内心良知的批判。(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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